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审批部门:
自去年10月份台州市出台“1+7”审改文件后,各县市区迅速行动,大胆创新,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推出了许多有特色、有亮点的工作,特别是黄岩区和天台县的两项便民创新举措,走在全市的前列并取得了实际成效,值得在全市推广。
黄岩区的房地产交易“三证联办”工作是由财政(地税)、住建、国土相关窗口组成契证、房产证和土地证“三证联办”窗口,对个人住宅商品房登记和二手商品房转让登记实行的便民举措。该项创新的特点在于办事流程从原来的“五进五出”简化为“一进一出",群众只需一次性提交所需资料,便可在承诺的时限内一次性领到相关证件。“三证联办”推行收件告知、容缺受理,预先审批、一次签字、分步办理、统一发证等举措,承诺一手房登记即办,二手房交易5个工作日内办结,群众办事更加便捷。
天台县的清理乡村两级前置盖章工作坚持“依法、便民、简化、合理”的原则,对在群众办事过程中没有法定依据要求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出具初审意见或证明材料的要予以取消;对“重复提供、反复提供、无理提供、无需提供、无法提供”的申报材料一律予以取消。做到能简则简,能优则优,切实减轻基层和群众的负担,提高办事效率。
为更好地在全市推广落实以上创新便民举措,力创台州品牌,经研究决定,现对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 各地要认真学习以上两项文件的创新做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精心组织,制定文件,分步实施,积极做好各项创新工作。
二、 请各地在2015年1月30日前上报各地实施以上创新工作的计划安排,并在2015年10月20日前将工作的落实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上报到市审改办,市审改办将适时召开工作推进总结会,全面推进我市的审改工作。
三、 市级各审批部门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合力推进各项创新改革工作,对于市本级及各地在实施以上创新工作过程中涉及到本部门的审批事项和改革措施,要予以大力支持并积极配合,确保各项改革创新工作顺利推进,抓出成效。
市审改办联系电话:88685382邮箱:tzssgbgs@126.com
附件:
1.《关于印发黄岩区房地产交易“三证联办”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办发〔2014〕79号)
2. 《关于印发群众办事乡镇村居前置盖章事项登记和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4)54号)
3. 《关于公布群众办事需乡村两级前置盖章取消和优化事项的通知》(天政办发(2014)116号)
台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2014年11月19日
附件1
关于印发黄岩区房地产交易“三证联办”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黄岩区房地产交易“三证联办”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9日
黄岩区房地产交易“三证联办”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房地产有关办证流程,简化办证手续,提升行政审批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决定整合部门资源,建立商品房登记涉及的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三证联办”工作机制,开展联动服务。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联办范围
黄岩区区域范围内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个人住宅商品房登记(联办承诺时限为即办)、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且具备交易条件(卖出方房产证、契证、土地证三证齐全,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的个人住宅二手商品房转让登记(联办承诺时限为5个工作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拆迁安置房等划拨土地的产权登记及其他产权登记,在条件成熟后逐步推行。
二、联办窗口
由区财政(地税)局、区住建局、黄岩国土资源分局相关窗口组成契证、房产证和土地证“三证联办”窗口。“三证”办理实行“一次性告知、同步受理、分步办理、统一发证",办理契证在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三楼财政地税窗口(16-18号)、房产证在中心二楼房产交易窗口(44-46号)、土地证在中心二楼土地登记窗口(24-25号)。
三、职责分工
(一) 区行政月艮务中心:负责“三证联办”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会同区住建局、区财政(地税)局、黄岩国土资源分局制定《商品房转让“三证联办”一次性告知单》(见附件1、附件2)。
(二) 区住建局(房管)窗口:作为“三证联办”的牵头责任窗口,负责二手商品房转让登记联办一次性告知,房产权属登记相关资料核对、受理、审核、制证、发放;负责部门之间资料内部流转,与国土窗口共同做好“两证”同步受理、统一发证的衔接工作。
(三) 黄岩国土资源分局(地籍)窗口:负责本部门土地权属登记的一次性告知,相关资料核对、受理、审核、登记、制证、发放等工作;与住建窗口共同做好“两证"同步受理、统一发证的衔接工作。
(四) 区财政地税局窗口:负责做好商品房登记联办一次性告知、纳税相关资料核对、契证发放工作;与住建窗口共同做好契证办理的衔接工作。
四、工作流程
(一) 交易收件。住建(房管)窗口向申请人出具《商品房转让“三证联办”一次性告知单》,申请人根据告知单要求递交申报材料,房管窗口办理收件交易审核后即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
(二) 契证核发。地税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经房管窗口审核受理后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待完税后即时核发契证,并告知申请人到住建、国土联办窗口补交契证复印件。
(三) 受理审核。实行同步受理,首先由住建(房管)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审核房屋登记申报资料,对符合申办条件的,将信息同步输入住建部门房产审批系统,打印《住建窗口承诺件受理通知单》给申请人;然后由国土(地籍)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房产证容缺受理),对符合申办条件的,输入审批系统,并打印《国土局窗口承诺件受理通知单》给申请人。
(四) 房产证、土地证制作。实行同步受理、分步办理、统一发证,房地联办(房管、国土)窗口按照各自部门审批规程进行内部传递,住建房管部门相关科室在承诺的4个工作日内制作好房产证,并负责将房产证复印件及时转交到国土联办窗口,国土部门受理后,在承诺的1个工作日内制作好土地证。
(五) 证书核发。申请人凭住建(房管)和国土(地籍)窗口出具的《承诺件受理通知单》到相应的发证(房产、国土)窗口缴纳相关规费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行房地产“三证联办”是开展行政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是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提高行政服务质量的有效载体,涉及到相关部门的职责调整划分、流程变更以及部门之间资源共享、协调配合等一系列问题。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行“三证联办"的重要意义,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把思想统一到为群众提供快捷的优质服务上,认真做好“三证联办”工作,切实方便群众办事。
(二) 明确职责,狠抓落实。行政审批“三证联办”涉及到多个部门,协同性强,工作要求高,各相关部门窗口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三证联办”工作顺利推进。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三证联办”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区考核办要将“三证联办”工作纳入对有关单位的审批制度改革考核内容;区住建局、黄岩国土资源分局要加大对“三证联办''窗口的放权力度,指派精干人员进驻“三证联办”窗口,相关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审批、制证、盖章等各个环节必须在窗口完成;要严格按规定办理时限要求执行,确保提速提效。
(三) 加强沟通,形成合力。推行“三证联办”,是对部门审批资源的有效整合,各职能部门要互助协作,实现前置共用、信息共享。要突破常规,申报资料经住建部门牵头的“三证联办”窗口负责核对并加盖“三证联办窗口资料核对章”后,再转送后续相关登记部门,后续部门不再重复核对资料。各联办部门要减少申报材料,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理顺流程,发挥“三证联办”最大优势,取得联审联办制度最优效果。
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商品房登记“三证联办”告知单
受理范围:国有出让的个人住宅商品房。
办结时间:即办。
办理步1、到三楼财政(地税)窗口递交资料办理契证;2、分别到住建和国土窗口递交资料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3、到一楼建行窗口缴费后,回住建和国土窗口领取《房产证》和《土地证》。
提交资料:
1、 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公司)原件1份,复印件1份;
2、 商品房购买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 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 门牌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5、 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单身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
6、 户口本原件1份;
7、 契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8、 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原件1份,复印件1份;
9、 相关资料调档(视情告知)。
(以上资料除7、8项外,申请人须事先准备好其余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各注: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需共同申请,若其中一人无法到场办理的,需出具委托书。
二手商品房转让登记“二证联办”告知单
受理范围: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具备交易条件(三证齐全)的个人住宅商品房。
办结时间: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步Kh1、到住建窗口递交资料签订交易合同;2、分别到住建、国土窗口提交资料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3、到财政地税窗口递交资料办理《契证》;4、到住建、国土联办窗口补交
《契证》复印件;5、到建行窗口缴费后回住建、国土窗口领取《房产证》和《土地证》。

提交资料:
1、 卖方房产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2、 卖方土地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3、 房屋买卖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 门牌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5、 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6、 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单身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
7、 契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8、 买方房产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9、 相关资料调档(视情告知)。
(以上资料除3、7、8项外,申请人须事先准备好其余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各注: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需共同申请,若其中一人无法到场办理的,需出具委托书。
附件2
关于印发群众办事乡镇村居前置盖章事项登记和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群众办事乡镇村居前置盖章事项登记和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9日
群众办事乡镇村居前置盖章事项登记和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简化群众办事手续,减少审批层级,减轻基层和群众负担,规范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印章的使用管理,县委县政府决定对我县行政审批、社会管理事务(下面简称群众办事)需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前置盖章事项进行登记和清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以方便群众办事为准绳,结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建设,深入开展群众办事需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前置盖章事项的登记和清理工作,切实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事效率,努力为我县的“小县大城”建设创造更好、更快、更优的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 依法原则。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在群众办事过程中没有法定依据要求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出具初审意见或证明材料的要予以取消。
(二) 便民原则。以方便群众办事为目标,在群众办事过程中凡部门之间可以提供相关依据或经办部门可以自行调查核实的事项,办事群众无需提供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初审意见或证明材料。对“重复提供、反复提供、无理提供、无需提供、无法提供"的申报材料一律予以取消。
(三) 简化原则。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流程,减少和优化申报材料,做到能简则简,能优则优,切实减轻基层和群众的负担,提高办事效率。
(四) 合理原则。对一些虽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有利于群众办事的,需经县清理群众办事前置盖章领导小组审核后方可予以保留。
三、 登记和清理范围
县级各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凡是在群众办事过程中,涉及人、事、财、物方面要求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初审或证明的盖章事项。
四、 登记和清理方法
采取部门梳理和乡镇(街道)梳理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再根据两者的梳理情况进行比对,整理出相关事项名称,通过核查反馈,报经县清理群众办事前置盖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对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五、 登记和清理步骤
(一)梳理阶段(4月18日前)。请县级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将当前需乡镇(街道)初审或证明的盖章事项,填写《群众办事涉及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盖章事项汇总表》(见附件2),并详附相关政策文件依据,经单位盖章后,于2014年4月18日前报送县行政服务中心(联系人:王琼,联系电话:83902012,电子邮箱:529521468@qq.com)o逾期未报的,视为没有需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初审或证明的盖章事项,不再纳入准许的盖章事项目录。
(二) 核查反馈阶段(4月18日一5月10日)。县清理群众办事前置盖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法制办、县编委办、县民政局和县行政服务中心对各部门申报要求保留的前置盖章事项进行梳理、登记、核查,形成核查意见,并向相关部门反馈。
(三) 审定阶段(5月10日一5月20日)。县清理群众办事前置盖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县级各部门在群众办事过程中,需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前置盖章的事项录整理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 公布目录(5月30日前)。经县清理群众办事前置盖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将群众办事前置盖章事项取消和准许目录向社会公布。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街道)和县直属各有关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与实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相结合同步进行,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良好的工作格局。县里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常务副县长为副组长的清理群众办事前置盖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骨干力量组成工作班子,具体组织实施这项工作。
(二) 明确责任。县清理群众办事前置盖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作用,严格按照工作要求,牵头做好组织实施。县编委办负责做好群众办事前置盖章事项部门职能的审查,县法制办负责做好群众办事前置盖章事项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查,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社会管理事务事项前置盖章的审查,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前置盖章的审查。各乡镇(街道)和各相关部门要制定计划,落实人员,严格梳理,全面填报,不留死角。各单位要认真履职,密切配合,积极负责地完成好承担的任务。
(三) 狠抓落实。县监察局、县督查室要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及时掌握进度,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总是要及时指出、督促整改。
(四) 注重宣传。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形成良好的氛围,促进工作的落实。
附件:
1.天台县清理群众办事前置盖章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群众办事涉及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盖章事项汇总表




附件3
关于公布群众办事需乡村两级前置盖章取消和优化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审批层级,方便群众办事,我县深入开展群众办事需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前置盖章事项的登记和清理工作,共梳理出群众办事前置盖章项目286项,经审核,取消117项,优化58项,取消和优化率达61.1%,现将取消和优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附件2)。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明确的项目,对群众办事需提供的相关表格、申报材料和办事流程等进行调整完善,切实抓好落实。今后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而需要调整的项目,须报县审改办审核确定。
附件:
1.天台县群众办事需乡镇(街道)、村居前置盖章事项优化目录
2.天台县群众办事需乡镇(街道)、村居前置盖章事项取消目录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0日
附件1
天台县群众办事需乡镇(街道)、村居前置盖章事项优化目录
序号 | 涉及部门 | 事项名称 | 原盖章环节 | 优化后保留环节 | 备注 |
1 | 人力社保局 |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 乡镇(街道)、村居 | 村居 |
|
2 | 残联 | 天台县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助学补助申请 | 乡镇(街道)、村居 | 乡镇(街道) |
|
3 | 天台县贫困残疾人临时救济申请 | 乡镇(街道)、村居 | 乡镇(街道) |
|
4 | 天台县贫困残疾人修建住房补助申请 | 乡镇(街道)、村居 | 乡镇(街道) |
|
5 |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 | 乡镇(街道)、村居 | 乡镇(街道) |
|
6 | 卫生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无法提供权属证明的经营场所证明) | 乡镇(街道)、村居 | 乡镇(街道)或村居 | 当该项目涉及多个部门都需要证明时,申请人仅提供一份证明材料原件(保留在行业主管部门),其他审批部门收取复印件。 |
7 | 放射诊疗许可(无法提供权属证明的经营场所证明) | 乡镇(街道)、村居 | 乡镇(街道)或村居 |
8 | 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无法提供权属证明的经营场所证明) | 乡镇(街道)、村居 | 乡镇(街道)或村居 |
9 | 购买杜冷丁 | 乡镇(街道)、村居 | 村居 |
|
10 | 国土资源局 | 建设项目开竣工延期 | 乡镇(街道)、村居 | 乡镇(街道) | 涉及园区的由园区管委会盖章确认,无需乡村证明。 |
11 |
| 农村宅基地审批 | 乡镇(街道)、村居 | 国土、建设、乡镇合成“一表制"变三次反复盖章为一次盖章 |
|
12 | 档案查询摘录(涉及土地权利人死亡,由他人代为办理土地证书遗失和补办手续的,需土地所在村提供权利人死亡证明、查询人与权利人关系证明) | 乡镇(街道)、村居 | 村居 |
|
13 | 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含货物集散服务、货运配载服务、货运代理服务和仓储理货服务)(无法提供权属证明的经营场所证明) | 乡镇(街道)、村居 | 乡镇(街道)或村居 | 当该项目涉及多个部门都需要证明时,申请人仅提供一份证明材料原件(保留在行业主管部门)其他审批部门收取复印件。 |
14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无法提供权属证明的经营场所证明) | 乡镇(街道)、村居 | 乡镇(街道)或村居 |
15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无法提供权属证明的经营场所证明) | 乡镇(街道)、村居 | 乡镇(街道)或村居 |
16 | 教育局 | 困难学生家庭低收入证明 | 乡镇(街道)、村居 | 乡镇(街道) |
|
17 | 社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思想品德鉴定证明 | 乡镇(街道)、村居 | 乡镇(街道) |
|
18 | 新居民子女入学相关证明 | 乡镇(街道)、村居 | 村居 |
|
19 | 社会人员高考报名思想品德鉴定证明 | 乡镇(街道)、村居 | 乡镇(街道) |
|
20 | 白血病学生救助申请 | 乡镇(街道)、村居 | 乡镇(街道) |
|
21 |
| 民办教育机构设立初审 | 乡镇(街道)、村居 | 乡镇(街道) |
|
22 | 公办学校房产、土地的“两证”办理过程证明(因历史遗留问题未办理“两证的学校") | 乡镇(街道)、村居 | 乡镇(街道) |
|
23 | 跨学区证明 | 乡镇(街道)、村居 | 乡镇(街道) |
|
24 | 环保局 | 饮食娱乐业环评审批(无法提供权属证明的经营场所证明) | 乡镇(街道)、村居 | 乡镇(街道)或村居 | 当该项目涉及多个部门都需要证明时,申请人仅提供一份证明材料原件(保留在行业主管部门)其他审批部门收取复印件。 |
25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无法提供权属证明的生产场所证明) | 乡镇(街道)、村居 | 乡镇(街道)或村居 |
26 | 餐饮服务许可(无法提供权属证明的生产场所证明) | 乡镇(街道)、村居 | 乡镇(街道)或村居 |
27 | 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无法提供权属证明的生产场所证明) | 乡镇(街道)、村居 | 乡镇(街道)或村居 |
28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无前置许可项目,无法提供权属证明的经营场所(住所)证明) | 乡镇(街道)、村居 | 乡镇(街道)或村居 | 当该项目涉及多个部门都需要证明时,申请人仅提供一份证明材料原件(保留在行业主管部门)其他审批部门收取复印件。 |
29 | 企业住所(无前置许可项目,无法提供权属证明的经营场所(住所)证明) | 乡镇(街道)、村居 | 乡镇(街道)或村居 |
30 | 烟草局 | 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无法提供权属证明的经营场所证明) | 乡镇(街道)、村居 | 乡镇(街道)或村居 |
31 | 民政局 | 结婚登记信息错误更改 | 乡镇(街道)、村居 | 乡镇(街道) |
|
32 | 门牌证办理(非城区) | 乡镇(街道)、村居 | 村居 |
|
33 | 村级换印鉴证明 | 乡镇(街道)、村居 | 乡镇(街道) |
|
34 | 建设规划局 | 农村个人建房审批 | 乡镇(街道)、村居 | 国土、建设、乡镇合成“一表制"变三次反复盖章为一次盖章 |
|
35 | 1979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无证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 | 乡镇(街道)、村居 | 村居 | 1979年1月1日之后建造的,凭规划审批手续办理。 |
36 | 林特局 | 林区野外用火许可证核发 | 乡镇(街道)、村居 | 村居 |
|
37 | 林木采伐许可 | 乡镇(街道)、村居 | 乡镇(街道) | 部分林木采伐审批权已委托到各乡镇。 |
38 | 县茶产业补助中的入驻大型超市、连锁店补助 | 乡镇(街道)、村居 | 乡镇(街道) |
|
39 | 县茶产业补助中的标准化茶厂改造补助 | 乡镇(街道)、村居 | 乡镇(街道) |
|
40 | 县茶产业补助中的云雾茶专卖店补助 | 乡镇(街道)、村居 | 乡镇(街道) |
|
41 | 竹木加工厂设立(无法提供权属证明的经营场所证明) | 乡镇(街道)、村居 | 乡镇(街道)或村居 | 当该项目涉及多个部门都需要证明时,申请人仅提供一份证明材料原件(保留在行业主管部门)其他审批部门收取复印件。 |
42 | 县茶产业补助中的茶生产贴息贷款补助 | 乡镇(街道)、村居 | 乡镇(街道) |
|
43 | 县茶产业补助中的茶园发展改造补助 | 乡镇(街道)、村居 | 乡镇(街道) |
|
44 | 农业局 | 农药经营许可(无法提供权属证明的经营场所证明) | 乡镇(街道)、村居 | 乡镇(街道)或村居 | 当该项目涉及多个部门都需要证明时,申请人仅提供一份证明材料原件(保留在行业主管部门)其他审批部门收取复印件。 |
45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无法提供权属证的维修场所和场地使用证明) | 乡镇(街道)、村居 | 乡镇(街道)或村居 |
46 | 种子生产许可(无法提供权属证的生产场所证明) | 乡镇(街道)、村居 | 乡镇(街道)或村居 |
47 | 种子经营许可(无法提供权属证的经营场所证明) | 乡镇(街道)、村居 | 乡镇(街道)或村居 |
48 | 动物诊疗许可、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 乡镇(街道)、村居 | 乡镇(街道)或村居 |
49 | 民宗局 |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 | 乡镇(街道)、村居 | 乡镇(街道) |
|
50 | 公安局 | 猎队狩猎计划审批表 | 乡镇(街道)、村居 | 乡镇(街道) |
|
51 | 狩猎队员 | 乡镇(街道)、村居 | 乡镇(街道) |
|
52 | 社区戒毒(康复) | 乡镇(街道)、村居 | 乡镇(街道) |
|
53 | 司法局 | 父母姓名证明 | 乡镇(街道)、村居 | 村居 |
|
54 |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 | 乡镇(街道)、村居 | 乡镇(街道)或村居 |
|
55 | 安监局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无法提供权属证明的经营场所证明) | 乡镇(街道)、村居 | 乡镇(街道)或村居 | 当该项目涉及多个部门都需要证明时,申请人仅提供一份证明材料原件(保留在行业主管部门)其他审批部门收取复印件。 |
56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法提供权属证明的经营场所证明) | 乡镇(街道)、村居 | 乡镇(街道)或村居 |
57 | 计生局 | “农转城"人员原农业户籍所在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证明 | 乡镇(街道)、村居 | 村居 |
|
58 | 人民银行 | 火烧人民币残损币 | 乡镇(街道)、村居 | 村居 |
|
附件2
天台县群众办事需乡镇(街道)、村居前置盖章事项取消目录
一序号一 | 涉及部门 | 事项名称 | 后续流程再造措施 |
1 | 民宗局 | 可以进行集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许可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民宗局申请办理。 |
2 | 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的许可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民宗局申请办理。 |
3 | 人力社保局 | 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续保办理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灵活就业人员凭身份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单位职工网上直接申报。 |
4 |
| 临时外出人员急病就医报销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如参加职工医保的,临时外出人员特发急病,选择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药费个人垫付后带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
5 |
| 转外就医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如参加职工医保的,带相关证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届时再带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
6 |
| 养老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有效证件和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
7 |
| 计生服务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调查申请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直接由计生服务员主管部门核定。 |
8 |
| 乡村兽医调整养老保险申请审核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直接由乡村兽医主管部门核定。 |
9 |
| 乡村医生调整养老保险申请审核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直接由乡村医生主管部门核定。 |
10 |
|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 |
11 |
| 异地安置就医登记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参保人员带相关证件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 |
12 |
| 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审批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由所在单位凭原精简退职人员原始资料由社保机构直接办理。 |
13 |
| 定期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核定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有效证件和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
14 |
| 事业单位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定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 |
15 |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受理初审上报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新农合中心办理。 |
16 | 人力社保局 | 企业职工补缴一次性养老保险 | 根据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规定,对2011年7月20日前具有我省非农业户籍,且曾在企事业单位工作过的人员,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主管部门如果是乡镇街道的,需乡镇街道审核。 |
17 |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新参保录入、续保登记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新农合中心办理。 |
18 | 公安局 |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非转农审批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 |
19 |
| 男方为县内非农业集体户口,女方农业户口投靠公公、婆婆农业户口。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 |
20 |
| 投靠类户口迁移中农业户口接收证明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 |
21 |
| 户口迁移中关于房屋权属不明情况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到相关部门办理房产权属证明后带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 |
22 |
| 申请回国定居华侨姓名、出生证明认定和变更更正有关问题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 |
23 |
| 全户成员证明 | 根据户口簿,证明全户成员。 |
24 |
| 证明户籍在本辖区的居民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 |
25 |
| 未落常住户口的公民恢复、补登户口登记(父亲单亲的小孩落户除外)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 |
26 |
| 变更姓名审批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审核办理。 |
27 |
| 更正出生日期审批 | 申请人提供能够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出生住院期间病例档案等医学文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等户口档案,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干部人事档案等各种原始依据材料,到公安机关审核办理。 |
28 |
| 户口簿补领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户主到公安机关办理。 |
29 |
| 查询本人及户内成员户口登记信息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公安机关查询。 |
30 |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身份证到公安机关审核办理。 |
31 |
| 华侨回国定居证(出入境)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 |
32 |
| 创办残疾人阳光庇护中心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相关材料到残联申请办理。 |
33 | 残联 | 残疾人证申请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相关材料到残联申请办理。 |
34 |
|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助 | 无需个人申请办理。 |
35 | 计生局 | 计生手术并发症鉴定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直接向计生局提出申请。 |
36 | 卫生局 | 儿童预防针证遗失 | 无需提供证明。1、长期在本地接种的天台籍儿童,持户籍薄到为其接种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防保所)办理;2、在天台的非天台户籍儿童如有部分疫苗系在外地接种的,回当地防保机构取得相应接种证明后,到在天台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防保所)办理。 |
37 |
| 乡村医生工作经历证明 | 无需提供证明,由卫生部门直接通过浙江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系统查询。 |
38 | 国土资源局 | 违法用地土地权属村证明 | 无需提供证明,由国土部门自行调查核实。 |
39 |
| 公墓证遗失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墓主带身份证、购墓凭证到公墓单位补办。 |
40 |
|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医院清单、社保局报销清单及优抚手续直接到民政部门办理。 |
41 | 民政局 | 高龄老龄补贴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身份证、老年证直接到民政部门办理。 |
42 | 证明夫妻关系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结婚证到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
43 |
| 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审批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身份证和五保手续到民政部门办理。 |
44 |
| 福利企业发展贷款贴息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直接向民政部门申报。 |
45 | 人民银行 | 非火烧残损人民币兑换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身份证、残损币到各类银行兑换。 |
46 | 建设规划局 |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登记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建设部门申请办理。 |
47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建设部门申请办理。 |
48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建设部门申请办理。 |
49 | 危险房屋鉴定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直接向建设部门申请办理。 |
50 | 公房承租户名变更分列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由建设部门自行调查核实。 |
51 | 房屋产权证遗失补办证明 | 无需提供证明,申请人带相关证件直接到建设部门办理。 |
52 | 夫妻事实婚姻证明 | 无需提供证明,由民政部门补办婚姻证明后到建设部门办理相关事项。 |
53 | 居民婚姻状况证明 | 无需提供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后到建设部门办理相关事项。 |
54 | 购房收据遗失证明 | 无需提供证明,由原出具收据单位复印盖章后到建设部门办理相关事项。 |
55 | 房产证证明 | 无需提供证明,由建设部门直接通过内部系统查询。 |
56 | 房屋财产证明 | 无需提供证明,由建设部门直接通过内部系统查询。 |
57 | 建设规划局 | 夫妻一方是否分配到住房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由建设部门直接通过内部系统查询。 |
58 | 房屋自建自搭报告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直接向建设部门提出申请。 |
59 | 房屋拆迁增购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直接向拆迁部门提出申请。 |
60 |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洗车点四邻意见表盖章)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相关材料到建设部门申报。 |
61 |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街道管养道路的接管证明)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相关材料到建设部门申报。 |
62 |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营业场所的产权手续正在办理中的有关证明)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相关材料到建设部门申报。 |
63 | 科技局 | 县专利示范企业认定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申报材料直接到科技局办理。 |
64 | 县科技计划项目申请立项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申报材料直接到科技局办理。 |
65 | 县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申报材料直接到科技局办理。 |
66 | 县专利申请(授权)补助项目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申报材料直接到科技局办理。 |
67 | 县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签订,申请验收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申报材料直接到科技局办理。 |
68 | 县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申报材料直接到科技局办理。 |
69 | 县科技技术奖申报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申报材料直接到科技局办理。 |
70 | 县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申报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申报材料直接到科技局办理。 |
71 | 水务集团 | 自来水公司革命伤残免费安装水表证明 | 无需提供证明,申请人带革命伤残证、身份证、房产证(核发土地证明)直接到自来水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办理。 |
72 | 申请安装水表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身份证、房产证(核发土地证明)直接到自来水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办理。 |
73 | 安监局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及竣工验收审批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企业带相关资料到安监部门提出申请。 |
74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批及竣工验收审批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企业带相关材料到安监部门提出申请。 |
75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及竣工验收审批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企业带相关材料到安监部门提出申请。 |
76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换证、变更申请书)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企业带相关材料到安监部门提出申请。 |
77 | 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企业带相关材料到安监部门提出申请。 |
78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县人民政府及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企业带相关材料到安监部门提出申请。 |
79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企业带相关材料到安监部门提出申请。 |
80 | 旅游局 | 景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相关资料直接向旅游部门申请办理。 |
81 | 景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相关资料直接向旅游部门申请办理。 |
82 |
| 农产品自产自销证明 | 无需提供证明。 |
83 | 农业局 | 村级三资代理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 |
84 |
| 母猪死亡保险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 |
85 |
| 企业股权(限遗产)继承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相关资料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 |
86 |
| 市场名称登记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相关资料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 |
87 |
| 食品流通许可证延续的场所证明 | 无需提供证明,申请人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 |
88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没款申请减免、延期的证明 | 无需提供证明,申请人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 |
89 | 有前置许可的个体经营场所证明 | 提交前置许可证,免予提交乡村居证明。 |
90 |
| 有前置许可的企业场所证明 | 提交前置许可证,直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
91 |
| 企业迁出证明 | 无需提供证明,申请人带相关材料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 |
92 |
| 棋牌室办理营业执照(治安)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 |
93 |
|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改制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意见后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
94 |
| 造林作业设计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相关材料到林特局申请办理。 |
95 | 林特局 | 造林作业设计变更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相关材料到林特局申请办理。 |
96 | 造林验收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相关材料到林特局申请办理。 |
97 |
| 村集体生态补偿金领取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相关材料到林特局申请办理。 |
98 | 教育局 | 民办教育机构审批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教育部门申请办理。 |
99 | 退休人员工龄住房货币补贴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教育部门申请办理。 |
100 | 毕业生考录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教育部门申请办理。 |
101 | 五类生(孤儿、低保户、残疾、烈士家属、五保户)资助证明 | 无需提供证明,申请人带民政等部门发放的证书直接到当地教育部门办理 |
102 | 新招聘教师政审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由教育部门自行调查。 |
103 | 高级中学同等学历证明 | 无需提供证明,申请人带相关材料到教育局申请办理。 |
104 | 学生休学审批 | 无需提供证明,申请人带相关材料到教育局申请办理。 |
105 | 行政盘局 | 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设置场所的产权手续正在办理中的有关证明) | 无需提供证明,申请人带相关材料到行政执法局申请办理。 |
106 | 供电局 | 电表安装、移装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户主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或能证明用电地址产权归属的法律文书等资料到各营业厅办理。 |
107 | 变压器增容的申请书、在建工程临时施工用电的报告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凭各营业厅提供的标准格式登记表直接在各营业厅办理。 |
108 | 工业企业申请用电安全责任书 | 取消该事项,以供用电合同约定条款为准。 |
109 | 环保局 | 餐饮业排污许可证年审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城市排水许可证以及污染物监测报告到环保局办理。 |
110 | 水利水电局 | 入河排污口审核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等直接到水利局办理。 |
111 | 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审批)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建设方案等征得水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后到水利局办理。 |
112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审批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建设方案等征得水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后到水利局办理。 |
113 | 水利水电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活动方案等征得水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后到水利局办理。 |
114 |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批准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建设方案等征得水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后到水利局办理。 |
115 | 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房审批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建设方案等到县水利局办理。 |
116 | 流动人口管理局 | 出租房登记备案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户口本、房产证、身份证到流动人口管理局办理。 |
117 | 浙江省居住证(临时居住证)办理 | 无需乡村两级盖章,申请人带相关资料到流动人口管理局办理。 |
台审改领〔2014〕1号 关于在全市推广房地产交易“三证联办”等两项便民创新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