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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29 12:36 阅读: 来源:市行政服务中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行政审批单位:

现将《台州市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台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6月25日

 

台州市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经济发展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7号)和《台州市“三证合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台审改领〔2015〕1号)精神,在台州市推行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特制定此实施意见。

第二条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企业设立、变更(备案)登记中,通过“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一份证照”,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国家税务部门(以下简称国税)、地方税务部门(以下简称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统计部门(以下简称统计)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改为由申请人一表申请,各地行政服务中心“五证合一”综合窗口统一收件,与市场监管、质监、国税、地税、人社、统计协同,核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用“一照五码”实现“五证合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台州行政区域内新登记的企业及分支机构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核发加载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对于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各县(市、区)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自行推广;已经设立的企业及分支机构所领取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继续有效,可自愿申请换发“五证合一”营业执照。

第四条  “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同等的功能和法律效力。全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受理持证人申请办理事项时,应当予以认可。

第五条  台州市“五证合一”审批运行系统作为“五证合一”登记网上审批及数据信息共享平台,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开发管理,由市场监管、质监、国税、地税、人社、统计等部门协同,各县、市(区)根据各地实际进行统一应用。各地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五证合一”综合窗口,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与审查,承担首办责任。窗口人员由行政服务中心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组成。

第六条  “五证合一”登记操作流程:

(一)申报材料受理和营业执照注册号生成环节(完成时限:14个工作时)

“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应对申请人提交的《台州市企业“五证合一”登记申请书》和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相关材料和需修改的内容。

市场监管窗口将相关信息录入工商自建系统,完结工商自建系统内的审批流程,生成营业执照注册号,将数据推送给“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

“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将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及“五证合一”涉及部门所需材料电子化后上传至“五证合一”审批运行系统,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各涉及部门窗口。

(二)组织机构代码生成环节(完成时限:4个工作时)

质监窗口通过“五证合一”审批运行系统下载组织机构代码证办证所需数据及资料,进行网上审批,生成组织机构代码,并录入审批运行系统,将数据推送给国税、地税、人社、统计窗口及“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

(三)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统计登记证号生成环节(完成时限:4个工作时)

国税、地税、人社、统计窗口接收到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后,通过“五证合一”审批运行系统下载四个部门所需数据及资料,生成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并录入“五证合一”审批运行系统,将数据推送给“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

(四)“五证合一”营业执照打印发照环节

“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在六部门号码全部生成后,打印“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并将营业执照扫描电子化后上传至“五证合一”审批运行系统,同时负责做好“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发照工作。

(五)后续环节

质监、国税、地税、人社、统计窗口从“五证合一”审批运行系统下载“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电子版,各部门根据需要做好有关存档工作。

“五证合一”登记所有流程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七条  原在册企业(包括已发“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因变更登记需要换领营业执照的,根据企业的自愿申请,可为其换发“五证合一”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换发“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应在市场监管窗口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台州市企业“五证合一”登记申请书》及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在市场监管窗口变更审核完成后,将变更登记基本信息及其他资料扫描上传至“五证合一”审批运行系统,并负责将收回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分别交还质监、国税、地税、人社、统计窗口,质监、国税、地税、人社、统计窗口通过“五证合一”审批运行系统下载所需资料,做好有关证照回收及存档工作。

第八条  已持有“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因变更登记需要换领营业执照的,应直接换发“五证合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统计登记证号不变。原“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由市场监管局负责收回存档。

“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在市场监管窗口变更审核完成后,将变更登记基本信息及其他资料扫描上传至“五证合一”审批运行系统,质监、国税、地税、人社、统计窗口通过审批运行系统下载所需资料并完成审批(登记)。

第九条  持“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的,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统计登记注销环节

企业向国税、地税、人社、统计部门申请注销,国税、地税、人社、统计部门办结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统计登记注销后,分别在“五证合一”营业执照背面签署同意注销意见并加盖注销专用印章。若发放过《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的,由各部门负责收缴。

(二)营业执照注销环节

市场监管窗口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准予注销的,发放《准予注销通知书》,并收缴“五证合一”营业执照。

(三)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环节

企业凭市场监管窗口发放的《准予注销通知书》向质监窗口申请注销组织机构代码。准予注销的,质监窗口录入内部系统做销户处理。对已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由质监窗口负责收缴。

第十条  按照“五证合一”登记的企业,无需单独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个体工商户要按“五证合一”模式,采用多证联办的方式,不再单独申领《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在经营活动中,根据实际需要,企业可持“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直接向质监、国税、地税、人社、统计窗口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各窗口应做好有关发证工作。

第十一条  “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证照期限以企业营业期限为标准。

组织机构代码四年有效期到期前,质监部门在自建系统中直接为其办理延续,做好有关代码延续工作。

第十二条  “五证合一”登记涉及的原相关证照申领需加盖公章的,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字确认代替。

第十三条  《台州市企业“五证合一”登记申请书》作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申请信息的集成表格,申请人填报该表视同法定文书。

第十四条  “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统一加盖市场监管部门印章,不再加盖质监、国税、地税、人社、统计部门印章。“五证合一”涉及到的经费问题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7号)执行。

第十五条  市本级(含经济开发区、循环产业集聚区)按照本办法实施“五证合一”登记,各县(市、区)参照执行,也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的“五证合一”登记操作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项由发起部门提出后,经市审改办协调,会同市场监管、质监、国税、地税、人社、统计等部门,制定补充办法。

 

附件:1.《台州市企业“五证合一”登记申请书》

          2.《台州市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审核情况表》

 

附件1

台州市企业“五证合一”登记申请书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证)

         □新设  □变更  □增发  □补发证照 □其他     

营业执照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手机


经营范围


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信息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变更时填写)


□是 □否 增发组织机构代码

机构类型

□企业法人 □企业非法人 □其他机构

主管部门


职工人数


开户银行

(变更时填写)


开户账号

(变更时填写)


税务登记证基本信息

纳税人识别号(变更时填写)


□是 □否 增发税务登记证

财务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办税人员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从业人数


其中

外籍人员数量


核算方式

□非独立核算  □独立核算

社会保险登记证

社保证号

(变更时填写)


□是 □否 增发社保登记证

隶属关系

□中央企业  □省属企业  □市属企业  □县属企业

养老保险是否参加行业统筹

□是  □否

社保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统计登记证

统计登记证号

(变更时填写)


□是 □否 增发统计登记证

统计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小型微型企业认定声明

(注:非小微企业的无需填写)

我企业属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并保证申报真实,同时申请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减免代码证书费等优惠政策。

其他信息

证照遗失补发

□一证多码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社会保险登登记证  □统计登记证

EMS快递服务

□一证多码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社会保险登登记证  □统计登记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收件地址


我企业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7号)及《台州市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办法》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并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统一适用于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五证合一”营业执照事项。本表与各类企业工商登记申请书及相关登记材料共同提交,用于办理多证合一业务。

2、企业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出资人),其中:股份公司为董事会,营业单位及分支机构为隶属企业。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本企业。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由单位加盖公章。

3、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办理登记业务时,选择在一证多码营业执照基础上,是否单独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等证书。如需行政部门增发的,勾选“是”;不需要的,选“否”;已办理过增发的,则无需勾选。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打印,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附件2

台州市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审核情况表

企业名称:                                     注册号:

业务类型:□新设  □变更  □增发  □补发证照 □其他

证照名称

发证部门名称、办理意见及日期

证照号码

发证情况

营业执照

 

发证机关名称:

办理意见:

 

发证日期:

 

注册号:

 

□已发证

□未发证

□遗失补证

组织机构

代码证

 

发证机关名称:

办理意见:

 

发证日期:

 

代码证号:

 

 

□已发证

□未发证

□遗失补证

税务登记证

 

国税发证机关名称:

办理意见:

 

发证日期:

 

纳税人识别号:

 

□已发证

□未发证

□遗失补证

 

地税发证机关名称:

办理意见:

发证日期:

 

纳税人识别号:

 

□已发证

□未发证

□遗失补证

统计登记证

 

发证机关名称:

办理意见:

 

发证日期:

 

统计登记证号:

 

□已发证

□未发证

□遗失补证

社会保险

登记证

 

发证机关名称:

办理意见:

 

发证日期: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已发证

□未发证

□遗失补证


台审改办[2015]7号关于印发台州市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doc